——来源: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漳浦县农业农村局
福建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DB35/ 2324-2026)已于2026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于2027年3月31日起执行。为帮助广大养殖场(户)尽快了解新规,做好粪污规范化处理,现将标准要点告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控制,推行绿色养殖
新标准要求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一)优化饲料配方,推广低蛋白日粮,合理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剂,减少抗生素和重金属残留向环境排放。
(二)采用节水型饮水设施,安装生产用水水表,并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应采用水冲清粪工艺,减少养殖废水产生量。
二、规范资源化利用,严禁“以污治污”
新标准特别强调了对“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一)必须配齐设施: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畜禽液体粪污采用贮存发酵处理的,应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贮存设施,确保粪污充分腐熟后使用,防止不规范还田或偷漏排污染环境。其中,采用敞口式全量贮存的,贮存周期应不低于180天(敞口粪污贮存设施容积≥设计存栏×1.8立方米);采用密闭全量贮存的,贮存周期应不低于90天(密闭粪污贮存设施容积≥设计存栏×0.9立方米);畜禽粪污采用沼气工程进行粪污厌氧处理的,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还田(林)利用的,贮存周期应不低于60天(除沼气池外的粪污贮存设施容积≥设计存栏×0.6立方米);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发酵床建设容积应不小于0.2立方米/头存栏生猪,并配套搅拌设施和喷淋设施;畜禽粪污收集、输送、贮存中应采取防雨水(敞口贮存设施除外)、防渗漏、防溢流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外环境。
(二)必须无害化处理:粪污必须经过充分的厌氧发酵或好氧堆肥处理,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如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后方可还田利用;严禁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污;严禁在暴雨期间、非施肥季节过量还田,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三)必须配套土地:落实“以地定养”,根据土地承载力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自有、流转或协议)。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结合农业生产需求统筹建设与液体粪污利用施用方式相匹配的田(林)间贮存池、还田(林)管网等设施设备,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堵塞,畅通粪污还田(林)渠道,避免形成地表径流污染环境。有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宜结合地形地貌将山涧(泉)水引流到配套消纳土地外,宜建设生态拦截沟渠、生态调蓄塘(池)、生态缓冲带、氧化塘等设施,加强对消纳土地退水的拦截、净化和再利用。
三、严守排放红线,达标水质要求
对于确实需要将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外环境的养殖场,新标准执行更为严格的限值:
(一)水污染物加严:新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核心指标的控制限值进一步加严,分别为150mg/L、70mg/L、30mg/L和5mg/L,特别是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养殖场,执行更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为100mg/L、40mg/L、20mg/L和3mg/L。
(二)灌溉标准区分:如处理后废水用于农田灌溉,必须同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得盲目浇灌。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的畜禽粪污消纳土地退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控制限值要求,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为200mg/L、40mg/L和4mg/L。
四、严控恶臭气体,减少“异味扰民”
粪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是环保投诉的重点:
(一)源头削减:养殖场和粪污处理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如喷洒除臭剂、收集集中处理、覆盖膜发酵等,减少臭气、氨和硫化氢排放。
(二)边界达标:场界恶臭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新标准限值,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场界与畜禽养殖禁养区(仅包含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城乡规划中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边界距离小于等于500米的,臭气浓度应执行重点区排放限值20(无量纲),其余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非重点区排放限值50(无量纲)。
(三)恶臭监测:在发生恶臭投诉事件时,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采用恶臭气体自动采样系统、在线监测或走航监测等方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监测及评估。
五、落实台账制度,实现全程可追溯
(一)广大养殖户务必建立健全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委托专业机构畜禽粪污接收和粪肥去向台账,其记录内容和记录频次参照DB35/T 2114或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因地制宜制定畜禽粪污还田(林)计划;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每年定期填报粪污资源化利用细化登记表。
希望广大养殖户朋友认真学习新标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时间升级改造环保设施,规范粪污处理流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漳浦,让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共赢!
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漳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