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品牌战略创新联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与信用品牌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生态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产业环境,规范生态建设信用品牌战略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管理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联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盟,是指由信用服务机构、智能企业、AI数据服务、品牌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民间协作组织。联盟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提升品牌公信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为原则,形成的协同创新与诚信共治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联盟管理覆盖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信用评价活动、品牌建设活动及生态建设项目等全过程。
第四条 联盟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参与、民主协商;自律自治、诚信共治;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分级分类、奖惩并举。
第五条 联盟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所有参与联盟活动的责任主体均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联盟设立办公室,为联盟日常协调服务机构,负责联盟日常运行联络、信用信息采集与记录、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联盟重大事项(包括制度制定与修订、成员吸纳与退出、重大活动安排等)由成员单位平等协商、民主决策。办公室负责执行成员单位协商决定的事项。联盟设轮值协调单位,由成员单位轮流担任,负责召集协商会议、协调联盟内外相关活动。
第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履行科研诚信与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条 联盟建立信用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信用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盟办公室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联络。
第三章 信用行为规范
第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及参与联盟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秉持科学精神,恪守科研道德;
(二)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强化企业信用管理;
(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产业绿色化转型;
(四)如实记录、保存相关数据与资料,确保过程可追溯;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学术贡献;
(七)信守科研诚信承诺,履行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以下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取项目、经费、奖励、荣誉等;
(五)无实质贡献署名等违反署名规范的行为;
(六)滥用人工智能编造资料、夸大成果;
(七)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八)其他失信行为。
第四章 信用审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联盟实行全流程信用自律管理,将信用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各环节。
第十三条 联盟推行信用审核制度,对申报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开展事前信用审核。将良好信用状况作为参与联盟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联盟建立成员间互查机制,成员单位可对彼此信用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联盟办公室反映失信行为。办公室应在收到反映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 联盟建立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机制,对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作用。
第五章 失信行为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联盟办公室协助协调。
第十七条 对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经成员单位协商,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信用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暂停相关项目参与资格;
(五)终止或撤销相关项目;
(六)暂停或取消成员资格;
(七)记入联盟信用记录;
(八)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情节严重者,可永久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并记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成员单位协商处理。
第七章 守信激励
第二十二条 联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联盟内部信用品牌创新联盟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
(二)在推荐申报其它各类项目、奖励时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联盟信用等级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四)在联盟平台资源使用、信息共享方面予以倾斜;
(五)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联盟定期开展信用品牌优秀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联盟倡导成员单位积极践行“两山”理念,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鼓励企业完善ESG评价标准,加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管理,将环境绩效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支持成员单位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共建“诚信+生态”产业生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生效,联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