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栏目:评价评定 发布时间:2025-12-18 浏览量: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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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为主动向好的企业争取更多绿色金融支持,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范围、实施评价、公布结果,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省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推动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省内各派出机构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以自身现有多元化金融产品(“N”)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核心(“l”),积极开发“l+N”系列金融产品,并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的授信管理或费率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省内各派出机构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作为识别企业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嵌入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管理、贷后管理全流程,并反馈相应信贷结果。

各部门在各自分管领域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宣传环境信用评价政策动态,推广优秀企业案例,提高企业主动参与评价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环保守信意识,营造社会绿色发展氛围。

二、评价对象与类型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以及从事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的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分类评价,将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等企业列为甲类,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等企业列为乙类,从事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服务、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等企业列为丙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由其他信用规定管理的企业,不在本方案范围)。

三、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分为强制评价和应约评价。

(一)强制评价

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按年度对甲类、丙类企业实施强制评价,并对纳入本地公布的重点监管企业范围内的乙类企业实施强制评价,鼓励和引导其他企业自愿参与强制评价。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者报纸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强制评价名单及环境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对其纳入强制评价名单或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书面申诉,并同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诉的企业出具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二)应约评价

金融机构对其企业客户进行甄别,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象又无强制评价结果时,可以向企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起应约评价申请,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应约评价。金融机构发起应约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企业授权并配合评价工作,逾期未授权或不提供评价材料的,不予评价。企业应约评价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四、评价等级与指标

(一)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1.甲乙类企业分为五级,等级评定采用评分制,初始分值70分,共享一套评价指标。

(1)信用优秀(90分含以上):污染防治成效好,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突出;

(2)信用优良(80分含以上至89分之间):污染防治方面自我要求严格,主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3)信用较好(70分含以上至79分之间):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4)信用一般(60分含以上至69分之间):污染防治无重大缺陷,环境管理水平一般;

(5)信用较差(59分含以下):环境管理能力较弱,存在生态环境风险。

2.丙类企业评价分为四级,等级评定采用评分制,初始分值70分,独立一套评价指标。等级为:(1)信用优秀(90分含以上);(2)信用良好(80分含以上至89分之间);(3)信用一般(70分含以上至79分之间);(4)信用较差(69分含以下)。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评级指标设置原则是体现差异化管理与公平公正。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环境违法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和社会责任(详见附件)。指标同时具备扣分项与加分项,扣分项旨在督促企业达到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要求,加分项旨在激发企业做好做优、主动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对应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加分,得出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依法依规对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作出相应调整,经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五、信用等级修复与动态调整

已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业,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修复,申请恢复相应扣分事项分值,使评价等级重新变化。信用修复周期是指相应指标修复时长。

已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违法指标中其他处罚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扣减相应分值,动态调整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纳入强制评价范围的企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公开后,如环境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者报纸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信用较好”(含)以上企业实施评优评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减少检查频次等差异化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企业实施不予评优评先、从严监管等约束性措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公布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方式,扩大企业环境信用影响力,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省内各派出机构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较好”(含)以上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差异化贷款利率和授信额度,鼓励保险业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核心的金融产品,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中,充分应用已公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表(甲乙类)

2.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表(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