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产品认证类型

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专门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认证制度
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程
产品认证制度是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程,又称产品质量认证,起源于商品经济发展需求。其实施主体为认证机构,法律依据包括《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按强制程度分为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认证(如CCC认证)两种类型;按认证对象可分为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该制度以认证对象、依据、方式、种类等为核心内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总结了八种产品质量认证模式,其中“型式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认证后的监督”(即第五种模式)被视为一种典型模式。中国实行自愿认证原则,明确认证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并由《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范实施。强制性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机构改革后其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统一管理,通过制定认证目录、规则及标志,采用工厂审查、产品检测等组合模式确保产品合规。
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03年英国的风筝(BS)标志。197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认证委员会,推动国际体系建立。中国于1981年启动认证试点,成立首家认证委员会;2001年设立国家认监委,逐步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于2002年5月正式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中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历了长期发展。近年来,认证制度在持续发展与完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 年 第 48 号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五、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六、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十二、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三、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略)
2.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