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生态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关于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性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准则的规定,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的规定等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本会高质量发展,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现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规范如下:
本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一律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此外,本会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修订《福建省生态建设促进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依照程序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实施。
福建省生态建设促进会
2026年7月28日